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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点击:276时间: 2016-08-23 08:45: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市级保险机构: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功能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789)等规定,决定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经办方式选择

  按照保险创新工作要求,借鉴各地先行经验,结合宁波本地实际,我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

  二、经办业务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工伤保险业务,统一由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区经办方式,积极推进各地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三、经办业务内容

  商业保险机构协助人力社保部门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协助做好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工作;二是协助做好工伤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的核查和审核工作;三是协助做好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是协助指导施工企业做好实名制参保登记及经办其他相关工作。协助经办的具体业务、服务需求等相关内容经有关业务专家论证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商市财政部门予以明确。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其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

  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协助经办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商业保险机构调查核实相关业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较大损失等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中止或解除合同,依法追回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经办经费保障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各统筹地区财政按规定列支,其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开支。

  各统筹地区根据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开展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本,通过政府采购合理确定购买服务费用标准。

  五、经办工作监管

  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保监等部门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指导和监督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对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要明确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文件自2016910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保监局

                     201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