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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点击:169时间: 2013-08-06 15:14:17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