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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点击:510时间: 2012-05-08 15:17:41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 128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赵一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温州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经温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 市名推委负责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温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提出保护、扶持温州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针对不同的行业组织拟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受理温州名牌产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承担市名推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创立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产品技术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批量生产已满3年,年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地方特色产品销售额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